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9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 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 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 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 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