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8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