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 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