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24條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 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

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 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