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2-1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 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 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 ,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大型重型機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 。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 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