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9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