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9-1條
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應依下列規定 :

一、 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 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二、 前款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 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