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 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 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