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6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 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 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 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

三、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 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 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 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 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 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 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