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5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 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 ,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 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 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

大型重型機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 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 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