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4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 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 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 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