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3條
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 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 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