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2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 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或交流道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 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 顯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