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9條
受委託檢驗單位辦理汽車申請牌照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汽車檢驗紀錄表由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二、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將檢驗簽證章及有關印鑑樣本,送各公路監理 機關備查。

三、檢驗合格之車輛,檢驗單位應依式填寫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三份,並 蓋檢驗員及檢驗單位印章,註明檢驗合格日期,一份留廠存查,二份 連同出廠證、貨物稅完稅照,隨車交與經銷商。

四、汽車出售時,經銷商應檢附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並開立統一發票, 連同出廠證、貨物稅完稅照,一併交由汽車所有人持向公路監理機關 ,依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申領牌照。

檢驗合格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