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其營業項目包括汽車、機器腳踏車修理之汽車、機器
腳踏車修理業,或領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得依下列規定,檢
附有關證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汽車、機器腳踏車
定期檢驗:
一、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型車檢驗
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逾一條檢驗線時,每增設一條檢驗線,大型
車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車應增加三百平方公尺。
二、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之汽
車修理業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
三、加油站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應符合
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外,面積並應在四百平方公尺
以上。檢驗場所應與儲油槽區、加油區及卸油區區隔六公尺以上。
四、機器腳踏車修理業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
機器腳踏車檢驗。
前項第三款,加油站申請受委託辦理小型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標
準,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各款,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辦理汽車、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
籌設或會勘時,業者應出具當地加油站主管機關 (修理業者檢附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 及當地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單位審查或會勘後
同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