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3條
汽車製造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檢附有關證件及圖說,向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申請受委託辦理其本廠新出廠汽車 (制式標準車種為限) 申請牌照之檢 驗:

一、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

二、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車檢驗 員三人及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技工五人 以上。

三、具有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前燈試驗、底盤馬力或速度試驗、音 量測驗、排放空氣污染物試驗、驗車溝或頂車機及各種測試結果紀錄 設施。受委託辦理檢驗以高壓氣體為燃料之汽車者 (含單、雙燃料) 並應具有氣體測漏器或壓力計。

機器腳踏車製造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及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 請受委託辦理其本廠新出廠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 (制式標準車種為限 ) :

一、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十一工作天以上之機器腳踏車 檢驗員或領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之汽車檢驗員三人及領有汽車 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或丙級以上機器腳踏車修護技 術士證之技工三人以上。

二、具有馬力或速度試驗、前後輪定位試驗、前燈試驗、煞車試驗、音量 測驗等設備及各種測試結果紀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