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7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時,並應 廢止其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違反本辦法之處分規定,應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公 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之合約中明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