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5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人員從事代檢工作有違法情事,經司法機關提起公 訴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停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一個月及停 止該具有檢驗員或技工證照人員之代檢工作,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 查。

前項人員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停止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代檢工作一年。但其受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者,應即 恢復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及人員之代檢工作。

第一項人員受有罪判決確定之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一年內如再有違反第 十三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 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