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4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在委託代檢合約期間內,違反前條規定受停止代檢處 分達兩次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 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