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06 年 02 月 20 日)
第8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 後,得施以發照前臨時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加強當地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得派員至當地各 機關、學校、工廠或公司行號等,比照臨時講習方式辦理巡迴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