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06 年 02 月 20 日)
第7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定期講習,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前項辦理定期講習之處理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