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06 年 02 月 20 日)
第2條
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 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