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106 年 02 月 20 日)
第16條
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 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服役、 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 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 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汽車駕駛人、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之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正 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依本條例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