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 103 年 08 月 14 日)
第7條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 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 、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