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 103 年 08 月 14 日)
第6條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獎勵,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 三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優良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款 所定條件,會同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