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9條
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 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 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 25 指 25.1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