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6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 22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 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 22 指 22.1 指 22.2 指 22.3 指 22.4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 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 22 」、「指 22.2」 、「指 22.4」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 22.1 」及「指 22.3 」用以預告行車方 向,視需要分別於「指 22 」及「指 22.2 」上游處設置,其中「指 22. 1 」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 22 」及「指 22.1 」圖形 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 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 22.2」及「指 22.3 」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 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 ;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 置圖例如下:

指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