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4條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 「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 」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 「指19」或「指2○」。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 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