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3條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 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 7」,指向南行用「指 8」 ,指向西行用「指 9」,指向北行用「指 10」。

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 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 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