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0條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 、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 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 ,當有支線時為長方形,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 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