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9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 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 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 線編號「指 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