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7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 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