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7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 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