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7-1條
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 。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指 0」設於交岔路口前,用以指示通往觀 光遊樂地區之方向;「指 0.1」設於「指 0」上游,用以預告行車方向; 「指 0.2」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用以確認行車方向及距離;「指 0 .3」設於將抵達該觀光遊樂地區適當處,用以指示所在地點。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 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本標誌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