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 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 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 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 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