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4條
車輛長度限制標誌「限4」,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 車輛長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長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 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長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