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4-1條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 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 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 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行車安全距離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