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0條
禁止會車標誌「禁27」,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 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設於路幅狹窄行車交會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者,免設之。

本標誌得視道路狀況規定其禁制事項,並以附牌說明之。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