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4條
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轉用「禁 17」 、禁止左轉用「禁 18」、禁止左右轉用「禁 19」、禁止右轉及直行用 「禁 20」、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 21」。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右轉、左 轉或左右轉道路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有時間、車種、車道特殊規定者,應 在附牌內說明。

禁 17 禁 18 禁 19 禁 20 禁21 (單位:公分) 禁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禁止大型重型 機車左轉、禁止大貨車左轉及禁止大客車左轉,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