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7-1條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 22-1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 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 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