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5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 20」、「遵 20.1」,用以告示左(右 )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 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 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 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 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遵 20 遵 20.1 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單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