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1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 口附近顯明之處。

僅准直行用「遵7」。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 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 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