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1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 口附近顯明之處。
僅准直行用「遵7」。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 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 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