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9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 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 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