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禁制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8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 ,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輛以上,或一 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 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