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設置號誌之必要條件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9條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 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 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者。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 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 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導交通 者。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者。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者。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者,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者,應設置行 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 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