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設置號誌之必要條件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8條
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 用號誌: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

二、交岔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 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 ,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