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號誌之佈設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2條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 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