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號誌之佈設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1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 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 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 ,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