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燈號之應用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3條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 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 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 ,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 ,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