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 左、右轉。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 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三)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 燈皆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