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條
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右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
直行箭頭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鏡面之圖
案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鏡面之圖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以
使用直徑三十公分者為宜。圖例如下: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靜態或動
態「行走行人」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行人專用號誌於
每一燈面之鏡面或其他適當位置,得附設可顯示數字之倒數計時顯示
器。其邊長應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鏡面相同,顯示之顏色應為黃色或與
行人專用號誌燈號顯示相同之顏色。圖例如下: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
頭圖案;黃燈鏡面,用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之箭頭圖案。鏡面之圖
案須可供清晰辨識。鏡面之邊長,於一般道路以使用三十公分為宜;
於高(快)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視實際情況定之。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