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號誌組件與設計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04條
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右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 直行箭頭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鏡面之圖 案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鏡面之圖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以 使用直徑三十公分者為宜。圖例如下: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靜態或動 態「行走行人」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行人專用號誌於 每一燈面之鏡面或其他適當位置,得附設可顯示數字之倒數計時顯示 器。其邊長應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鏡面相同,顯示之顏色應為黃色或與 行人專用號誌燈號顯示相同之顏色。圖例如下: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 頭圖案;黃燈鏡面,用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之箭頭圖案。鏡面之圖 案須可供清晰辨識。鏡面之邊長,於一般道路以使用三十公分為宜; 於高(快)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視實際情況定之。圖例如下: